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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批捕后如果有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达成谅解;
(2)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有立功表现并经查证属实,
(3)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
(4)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羁押;
(5)出现急需犯罪嫌疑人本人抚养、照顾的直系亲属的;
(6)经过捕后的侦查,案件事实已查清,用以定罪的证据已完全固定的案件。
二、什么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委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三、批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的几种情形:
(1)检察机关的证据核实了嫌疑人是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
(2)检察机关的证据核实了嫌疑人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3)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在交通肇事、轻伤害、因生活无着落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的;
(5)检察机关对主要证据已经收集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证据、串供的风险降低,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四、法律依据
(1)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