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淮安刑辩律师网
一、贩卖毒品罪
1.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后收取部分毒品自己吸食的,系“代购蹭吸”行为,不应认定为从中牟利,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2.综合全案证据,本案未达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3.审理过程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了部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导致定案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要求,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运输毒品罪
1.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以上的,应认定为无罪。
2.被告人运输毒品案系由侦查人员与特情共同策划、蓄意制造、全程控制的,通过引诱、欺骗等手段迫使被告人就犯的非法案件,被告人系被陷害,应是无罪的。
3. 本案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明知车上运输的是毒品,亦没有相关事实能够推定被告人应当知道车上运输的是毒品等违禁物品。故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存疑,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
4.审理过程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了部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导致定案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要求,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制造毒品罪
1.综合全案证据,本案未达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2.行为人将“摇头丸”、“Y仔”、“K粉”等与袋袋装咖啡混合,其主观目的不是制造出一种新类型的毒品,而是通过混合的形式以掩人耳目,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
1.行为人事实上没有握有或管理、支配该毒品,没有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排除搜出的毒品是他人所有的可能性,定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无法查清,是否达到入罪的最低数量不明,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容留他人吸毒罪
1.被告人既无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也无容留他人吸毒的客观行为,不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司法解释时间效力参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情形时,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3.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此处的场所应当是具有一定的范围四至,具有一定隐蔽性、私密性,能为行为人控制的一定空间,如房屋、汽车、有围栏的院子等。如果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为空旷的广场等具有公开性、非行为人所能控制的公共空间,不构成本罪。